“五个一百”,奋斗精神绘就美好生活画卷******
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(记者 邢蕊)习近平主席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指出,明天的中国,奋斗创造奇迹,力量源于团结,希望寄予青年。新时代、新征程、新伟业,实现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,更离不开千千万万无畏艰险、砥砺前行的奋斗者。
近日,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2022中国正能量“五个一百”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进入报送阶段。今年的活动以“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”为主题,征集评选展播一批网民认可、社会认同、影响广泛的网络正能量作品。
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,唯有奋斗者能镌刻时代的烙印,唯有奋斗者能永葆青春的活力。激扬奋斗精神,绘就美好生活画卷,而那些可歌可泣的奋斗者,其实就在我们身边——
资料图:张桂梅在华坪县女子高级中学给同学们讲话。图片来源:ICphoto奋斗者,新时代下凝聚精气神。人无精神则不立,国无精神则不强。一个民族的长盛不衰、一个国家的屹立不倒,必定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。从邓稼先、钱学森等老一辈的英雄楷模,到张桂梅、黄文秀等新时代的奋斗者,顽强拼搏的“奋斗基因”已经刻在中华民族的骨子里。
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,奋斗者发挥着凝心聚力之能。神州大地,他们无处不在的发光发热,激励着亿万中华儿女攻坚克难、勇攀高峰。
资料图: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点火发射。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奋斗者,星辰大海铸就新丰碑。“可上九天揽月,可下五洋捉鳖”,遥远的星辰大海曾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。从1970年,中国首颗人造卫星“东方红一号”成功升空,到2022年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入驻“天宫”,开启中国空间站长期有人驻留时代。50多载的漫长岁月,中国航天人克服重重困难,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、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。
从“东方红”到“神舟”、“北斗”,从“嫦娥”、“玉兔”到“天宫”、“天问”,一座座由中国航天人铸就的伟大丰碑,向世界讲述着中国奋斗者的故事。
奋斗者,追光路上甘为筑路石。电力工人钱海军,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平凡岗位。为千家万户送去光明,是他的本职工作,也是他奋斗的目标。
从事电力服务工作30余年的时间里,钱海军从籍籍无名的普通工人成长为有口皆碑的“万能电工”。他投身志愿服务20多年,为100多位孤寡空巢老人送去温暖,服务用户上万人次。2022年,中央宣传部授予钱海军“时代楷模”称号。
他曾说:“爱是一盏灯,照亮别人的同时,也温暖了自己。”漫漫黑夜里,钱海军用一盏明灯照亮了城市的大街小巷,也诠释了“奋斗者最幸福”的真谛。
奋斗者,榜样力量激励永奋发。高山仰止,景行景止,耳熟能详的奋斗者们不仅点亮自己的人生,更以榜样的形象激励无数青年加入奋斗者的行列之中。
榜样,让无数滴水,汇聚成滚滚洪流;让无数颗星,闪烁成璀璨夜空;让无数星火,燃烧成熊熊火炬,让千千万万个默默无闻、普普通通的奋斗者,共同挺起民族的脊梁、撑起中国的未来,擘画出一副又一副美好生活的画卷。
愿奋斗者勇往无前、青春无悔,愿奋斗者的海洋中,有他,有我,也有你!(完)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 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 [责编:天天中] 阅读剩余全文() |